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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蔬菜配送获悉东莞“豆腐霸”过堂

东莞蔬菜配送获悉:昨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审理一宗涉及九名被告人的欺行霸市刑事案件。5名股东出资,通过中间人贿赂市场管理处负责人以及辖区村委会主任,成立豆腐厂之后,对原市场内的豆腐商户进行清理和驱逐,商户缴纳加盟费后才能继续经营,截至案发时,多名加盟商被迫交付给豆腐厂各项款项共计约360万元。本案中,石排镇石排村主任充当“保护伞”,被检察机关以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本案将择日宣判。

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葛某军、葛某华、葛某丰、范某生伙同汪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上半年密谋在石排镇利丰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利丰市场”)、石兴综合市场(以下简称“石兴市场”)内以独家经营的方式经营豆制品生意,后与被告人赖某吾等人商议,约定支付赖某吾等人50万元,让赖某吾等人帮忙取得利丰市场、石兴市场销售豆制品独家经营权,赖某吾等人同意。

随后,葛某军等人陆续支付赖某吾等人约50万元。在赖某吾等人的牵线下,葛某军等人与利丰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胡某平、石排镇石排村委会主任曾某福商议,要求取得利丰市场、石兴市场豆制品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并将原在市场销售豆制品的商户清走,签订了利丰、石兴市场豆制品独家经营权的租赁协议后,赖某吾分别给了胡某平现金3万元、曾某福现金10万元。

随后葛某军等人在石排镇水贝村成立健隆豆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健隆厂”),要求在利丰市场、石兴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的商户缴纳加盟费加盟健隆厂后才能继续在利丰市场、石兴市场内销售豆制品,同时要求胡某平、曾某福等人将没有加盟健隆厂的商户清走,胡某平即伙同被告人陈某东、常某奎在利丰市场,曾某福指示市场管理员在石兴市场,采用语言恐吓、拦截、倒砸豆制品等方式驱赶没有加盟健隆厂的被害人沈某等。

为了继续在利丰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田某好被迫支付31万元加盟费给葛某军等人,而沈某等被害人则被迫终止在利丰市场、石兴市场内销售豆制品。为了在利丰市场、石兴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田某梅、徐某、曹某众也分别支付了20万元、10万元和19.8万元加盟费给葛某军等人。在田某好等人加盟健隆厂后,葛某军等人要求田某好等加盟商必须租赁健隆厂的生产作坊并交纳较高的租金、水电费等,必须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价钱向健隆厂购买黄豆、石膏等原材料,拦截田某好等人购买的黄豆进健隆厂。

截至案发时,田某好等加盟商被迫交付给葛某军等人各项款项共计约36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葛某军、葛某华、葛某丰、范某生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福、胡某平、赖某吾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东、常某奎的刑事责任。

9名被告人中,部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但葛某军、葛某华等人,对于起诉书的指控,提出了部分异议。

葛某军称,自己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那些被赶走的是无牌无证的豆腐摊位,他们是有正规手续的豆腐厂,经营期间其他有牌照的豆腐摊也可以卖,不能算是垄断,也从来没有逼迫他人强交加盟费。

葛某华在陈述中则失声痛哭:“我们没有强迫他人加盟豆腐厂,那些人都是自愿的。当初我们搞这个项目,开始只是想在市场里面搞个档口,但是赖某吾提出出50万元就能进到两个市场内卖豆腐,但我们进去之后,还有其他‘黑豆腐’在里面卖,所以我们不太想给赖某吾钱,但赖某吾多次找人来逼我们给钱,无奈之下我们5个股东才给了50万。”

而葛某丰则称,自己在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做的笔录都是属实的,但自己没有文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法院定夺。

作为石排村委会的主任,曾某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表示认罪,但对于强迫交易罪则不认罪。

曾某福说,首先与健隆厂签订合同,获取石兴市场豆制品独家经营权是村集体讨论决定的,他没有强迫他人退出市场或者强迫他人加盟健隆厂。因为当时市场内很多豆腐摊档证照不全,“黑豆腐”横行市场,镇里要求对此进行整治。而葛某军、葛某华等人的健隆厂取得了食品安全许可,因此他们才打算引进。

“其间,葛某军等人没有要求他们打压对手,而是我们主动按照合同上的内容,对市场内的其他无证豆腐摊档进行清理,先是下发通知,之后有两三家不听劝的,市场管理人员才以扰乱秩序名义,清走他们。”曾某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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